| 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,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,在很多投机者的眼中,无疑是一块散发着巨大诱惑的蛋糕。谁握有土地,便等同于握有了金钱。一时间,有关土地的传奇故事,在神州大地上一幕幕的上演着,令人叹为观止。
2002年11月极速调查接受一家南方公司的委托,调查“北京恒丰公司”的企业信用及履约能力。
据委托人介绍:“企业的经营主业属于传统行业,但随着市场热点的变化,企业想利用自身的优势增加新的业务范围,希望能够介入房地产行业。通过比较后认为,北京市相对具有更大的市场空间,因此,在2001年同北京一家名为“恒丰公司”的企业进行了接触。希望能够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,完成登陆京城房地产市场的战略举措”。
据委托人当初了解的信息,“恒丰公司”虽然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区县级企业,但其自称同当地政府部门,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的关系十分密切。并且握有在北京东郊某县一宗面积达到1276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,且审批的土地用途为商品房的开发。而当时委托人之所以考虑与“恒丰公司”合作,也正是基于此。为了慎重起见,委托人对“恒丰公司”出具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进行了审核,结果属实。随后,委托人又考察了该块地的位置及周边的环境,认为:“随着北京城区的人口居住容积的压力的增加,人们选择在郊区居住、市内工作势必成为一种趋势。同时又了解到,北京市政已将一条快速路和城市轻轨交通线纳入了议事日程。该地块虽然不是最佳的住宅建设区域,但增值潜力较大。并且,投资费用相对其他地块要低很多,比较适合公司作为‘试水’京城房地产业的第一标”。因此,委托人最终决定和“恒丰公司”正式合作。
如果这是一件双赢的合作,接下来的发展应该是水到渠成的。但委托人在随后的合作中发现,自资金就位后,工程进展缓慢。很多事务的沟通也不像合作前那样顺畅。“恒丰公司”的几位主要负责人的态度也不及当初那样热情和主动。尤其是随着对当地情况的熟悉,一些传闻和事情的细节还是引起了项目负责人员的怀疑。为了避免出现重大损失,委托人决定对“恒丰公司”的企业信用和履约能力进行深入的调查。
在调查开始前,委托人还对该项目抱着一丝希望,要求我们所有的调查行为,都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,以免被目标人察觉后,太过尴尬。委托人会产生这样的心理,我们非常理解,毕竟中国经商的传统讲究和气生财。因此,我们每一项调查,都会征询委托人的意见,是采取公开调查还是以背靠背的方式进行。这也是极速一贯坚持的工作原则。
随后的调查发现,“恒丰公司”是由一些有一定社会关系和背景的人员共同组建的企业。从这点上来看,他们最初的夸口倒也有一定的根据。但是让委托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,最终促使他们决定合作的土地使用证等证明,却是不存在的。当初委托人所看到的那份土地使用证,的确是一份真实的批文,只不过,在委托人看完并核实后,证明便完成了它的使命,重又被“恒丰公司”送回到了最初签发它的地方,成了不再具有实际效力的打印文字。而根据这份真实证明仿制的李鬼兄弟,却从此堂而皇之的悬挂在了“恒丰公司”的墙上,像一纸美丽的图画,成了吸引不知就里的投资商心甘情愿就范的工具。
根据相关的规定,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权限为每次只能审批十亩土地(约6666.7平方米),为此“恒丰公司”与相关部门串通,以化整为零、分次报批的方式通过审批,并且在只交纳了不足五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,获得了那份国有土地使用证,如此一来,被调查人的原始意图也就一目了然了。
当委托人看到了我们的调查报告后,非常震惊。虽然对房地产行业内的一些手段有些耳闻,但真的遭遇到,却让委托人始料未及,甚至对该如何解决和处理都有一些慌乱。为了能够立即制止和挽回“恒丰公司”对委托人利益的侵害,极速立即制定了相应的危机处理方案和法律建议书。首先,立即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,同时对相应的资料和证据进行收集保存,随即对“恒丰公司”及其负责认的相关资料展开调查,为日后的起诉做好准备。并根据掌握的资料同“恒丰公司”进行紧急沟通,以不予举报、起诉其违规开发为条件,要求其返还投资款。
在充分的证据面前,“恒丰公司”的负责人意识到其中的利害,为求得自保,无奈下,在我们规定的期限内如数退还了委托人的投资款。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,之所以能够理想的达成目的,其根本原因有几点:
第一、在同“恒丰公司”进行最后谈判之前,对恒丰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了紧急的调查了解,在充分掌握了对手的弱点后才与之摊牌,此点既避免了打草惊蛇,又做到了知己知彼,从而在谈判开始前,便牢牢的掌握了主动权;
其二、为了促使恒丰公司接受返还投资款的要求,我们策略性的放弃了追究对其欺诈行为要求补偿金的权利。这是因为,在前期调查中,我们已经掌握恒丰公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确凿证据,此时的让步,是不至于逼狗太急,以致最后使得“恒丰公司”采取极端的做法。此时,他们为了避免受到法律的惩罚,也就相对容易的接受去提出的——返还投资款——条件,从而顺利达成我们的主要目的。
后记:由于种种原因,或行政干预,或法律运用不当,或土地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等,违规操作土地审批这样的事情,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生。再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商人所作的各色表演,更加剧了这种现象的出现频率。但无论原因怎样,这种只顾眼前利益、小集团利益的短视行为,势必不利于地方经济的长期发展,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,给个人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。
2005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紧急通知,严禁以租代征的方式搞开发。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45条规定,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,必须按以下批准权限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并对两级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作了如下划分:
1,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,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,由国务院审批;
2,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,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,并报国务院备案。
“上收土地征收审批权,实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”,对于防止以“化整为零”的方式规避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规定,或其他滥用征地权的行为,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数量,保护耕地以及保护农民的利益,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 |